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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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26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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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促进自治区本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包含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

(一)明确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决算的公开。

(二)扩大公开范围

除涉密信息外,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及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等信息。自治区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对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三)细化公开内容

1.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在此基础上,政府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政府决算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逐步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2.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要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部门预决算。

3.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都要详细公开。

4.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自治区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公开时间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自治区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五)统一公开形式

预决算信息公开应以互联网公开为主要形式,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委托自治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六)及时反馈公开情况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将公开信息的网络链接报送政府和财政部门,自治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同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相关网络链接,以方便公众查询。

二、公开格式及内容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决算公开工作。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附说明。

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内容

1.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能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本部门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情况、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应当公开的表格。本级部门预算应当公开8张预算表,即: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样1-8)。

自治区本级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将上述表格全部向社会公开。

另外,相关部门应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在保持部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公开不涉密内容。

三、公开后的舆情回应

各部门要本着把握关切、及时回应的原则,部门预决算公开前要做好对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加大预决算公开宣传力度,对公开后的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制定应对预案;预决算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年度中,具体公开表格及内容依照当年部门预决算报表作相应调整。《通知》印发实施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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