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策及其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农牧业经营管理体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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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2-26 1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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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省、自治区、市实际,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进程,积极制定并出台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的省市还出台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条例》,天津市、贵州省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等4个省制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等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安徽省、四川省、海南省等1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湖北省等9个省(市)制定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一是从全国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和执法,以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责,确定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为夯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步入法治轨道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经营管理体系规范化、正规化、法治化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及时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30)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强调: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抓住当前有力契机,进一步强化相关立法,加快立法执法进程。吉林省先后出台了5部地方法规和3部政府规章,把农村经营管理职能法定化,强化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为稳定和健全、强化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南省通过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目前已积极争取省编办申请仲裁工作人员编制261名。江苏省、陕西省等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中合理划分了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在合作社登记中的职权。山东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赋予基层农经机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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